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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直林业系统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发布时间:2013-06-07     来源:      作者:

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直林业系统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林业局

                                                                                                      2013年4月28日

  

鄂尔多斯市直林业系统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市直林业系统公务车辆的配备使用和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发〔2013〕7号)、《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发〔2013〕8号)、《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委关于进一步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鄂纪发〔2013〕3号)、《鄂尔多斯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鄂车治办发〔2013〕2号),结合林业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一)严格按要求明确单位车辆编制。县处级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正职实职,按实有职数定编,其余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按实有职数的80%定编,其他工作人员按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每15人1辆定编;独立核算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级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每15人1辆定编;编制人数在15人以下独立核算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级单位,可以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二、   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车价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车价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执法执勤用车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二)公务用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特殊需要配备的,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且越野车数量不超过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的20%,配备排气量在4.0升(含)以上、车价在50万元以上越野车的,需报自治区审批。

  (三)配备旅行(商务)车的,排气量应在3.0(含)升以下、车价在35万元以内,数量控制在单位编制车辆总数的10%以内。

  (四)确因工作需要配备10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的,车价不得超过60万元,一般不允许配备豪华车型。

  三、   履行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单位下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因特殊工作需要在年度计划外配备公务用车的,需向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二)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采购。

  四、   加强公务用车更新及处置管理

  按照“规范车辆处置到位、符合新编制要求、报废一辆更新一辆、务必经过公车主管部门批准”的原则,做好车辆更新处置工作。

  (一)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标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对达到更新标准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更新时按程序采取公开拍卖、调拨转让等方式处理。

  (二)建立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台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拨、处置、报废公务用车。确需调拨、处置、报废公务用车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各单位接受上级配备、调拨或因债权、投资等原因收回的车辆,单位有公务用车编制且又不超配备标准的,可过户本单位作为公务用车使用;符合或低于配备标准的调剂使用;高于配备标准的公开拍卖。

  五、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要坚持严管理,保重点,急事

  优先,安全行车的原则,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利用公车参与旅游、娱乐、宴请、钓鱼、打猎、婚丧嫁娶事宜操办、接送子女上下学等活动;不得将一般公务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配备固定司机;越野车一般不得在市区内使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得个人驾驶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严禁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装饰。

  (二)公务用车要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履行公务结束后,公务用车停放在单位,由本单位统一保管。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须由单位统一封存保管,因公务确需用车的,需由相关领导审批,并履行登记手续。

  (三)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燃油实行定额管理,定期核算。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四)驾驶员要做到行驶安全,出车正点,服务规范,形象良好,严守纪律。要爱护车辆,精心保养,车身要勤洗勤擦,保持“三净一亮”,对易损部件随时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必须按时作息,不准饮酒,不准赌博,不论任何情况,因饮酒驾车被交警部门拘留的,一律解雇。驾驶员不得将车辆转让他人驾驶,违反此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负责。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警用车辆严格按照警用车辆的规定执行。驾驶员要自觉学习交通规则,相互交流行车经验,不断提高驾车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六、建立公务用车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体系,狠抓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切实做到按章办事,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公务用车长效管理机制。车辆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市林业局2013年1月11日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林业局机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鄂林发〔2013〕18号)中的“车辆管理制度”执行。市局将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市直林业系统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