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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1-06-02     来源:鄂尔多斯市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站      作者:诺尔金

一、实施机关

鄂尔多斯市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鄂尔多斯市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站。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4、《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LY/T 16462005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符合森林采伐相关政策的常规采伐和已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征占用林地项目林木采伐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申请人申请采伐文件;

3、采伐作业设计和更新造林设计(征占用林地项目采伐林木不用提供更新造林设计);

4、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证明,征占用林地项目采伐林木必须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使用土地审批文件。

五、许可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数量不得突破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当地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邀请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旗区林业局现地抽查和审核后上报市林业局→审查合格后,按审核审批权限,转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或作出行政许可→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办结期限

材料齐全者,2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