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操作程序
一、立项
(一)委托方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项目立项时,需向所在旗县评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项目立项申请表》(附表1)。
(2)价格评估目的行为批准文件。
(3)申请方的机构证明材料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拟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位置、范围、类型和林权证或权属证明文件。
(5)申请方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6)当地评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旗县评估管理部门受理立项申请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1)申请材料要完整。
(2)申请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位置范围和类型与评估目的行为批准的要一致。
(3)资产权属证明及变更登记材料真实有效。
(4)评估目的行为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拟接受委托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要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和资格。
(三)旗县评估管理部门受理立项申请后,应在拟进行价格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所在的乡(镇、苏木)、村(嘎查)或林场,对评估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类型进行立项审定。需在盟市立项的,旗县要提出具体意见,上报盟市。
(四)具备立项条件的,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定。
二、核准、备案
(一)委托方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核准或备案时,需向所在旗县评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议书》核准或备案申请书。
(2)《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建议书核准、备案申请表》(附表2)。
(3)《建议书》包括《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建议书》、《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4)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机构的资质证明。
(5)资产评估当事各方的相关承诺函。
(6)申请方的机构证明材料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7)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8)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9)需要立项的项目提交价格评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属自治区核准的,由旗县上报盟市,盟市对《建议书》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在《建议书》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报自治区核准。
(三)属盟市核准的,由旗县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意见,在《建议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报盟市核准。
(四)属自治区或盟市备案的,旗县对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提出具体意见,在《建议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报自治区或盟市备案。
(五)属旗县备案的,旗县直接备案。
(六)受理初审或核准时,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方可通过。
(1)资产价格评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合法有效。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要适当,评估建议的使用有效期要明示。
(3)资产价格评估范围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一致。
(4)有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资质(丙级以上)的林业勘察设计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
(5)评估方法、评估依据和采纳的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评估目的要求。
(6)价格评估建议符合实际。
(7)委托方对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材料、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8)评估过程要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9)初审或核准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完整。
(七)受理备案申请时,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方可予以备案。
(1)资产评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资产评估范围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一致(国有商品林)。
(2)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要适当,评估建议的使用有效期要明示。
(4)有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资质(丙级以上)的林业勘察设计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
(5)委托方对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材料、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6)价格评估过程要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价格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7)备案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完整。
(八)各级评估管理部门受理《建议书》核准或备案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准或备案的理由,予以退回。
附表1
项目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
立项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签章):
法人名称(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制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填表说明:
1、森林资源产基本情况及项目评估机构等由申请者填写,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可打印,字体端正。
3、按权属类型填写,同一项目涉及多权属,要分别填写。
4、同一项目,同一权属,不同地块的要同时提出立项申请。
5、森林类型:是指纯林、混交林、混交树种等。
6、营林类型:是指商品林、公益林以及以下的二级林种。
7、经营方式:是指林地、林木经营权的取得形式。
8、项目编号:旗县名称+年度+三位序号。
9、相关业务部门:是指所评估林地、林木的业务主管部门。如:公益林归口公益林管理部门,林场归口林场管理部门,苗圃归口种苗管理部门等。
森林资源资 产基本情况 | 林地面积 | 亩 | 地类 | |
林木数量 | | 林木蓄积量 | |
林种 | | 优势树种 | |
权属 | | 起源 | |
分类营林 类型 | | 经营方式 | |
林木健康 状况 | | 森林类型 | |
地理位置 | |
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 | |
评估目的 | |
评估机构 名称资质 | |
评估人员 名称资质 | |
相关承诺函 | |
以上由评估立项申请方填写
公示情况 | |
立项受理 单位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相关业务部门 审核意见 | |
森林资源资产 评估管理部门 审定意见 |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附表2
项目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建议书
核准、备案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签章):
法人名称(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制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者填写,单位需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可打印,字体端正。
3、按权属类型填写,同一项目涉及多权属,要分别填写。
4、同一项目,同一权属,不同地块的要同时提出立项申请。
5、森林类型:是指纯林、混交林、混交树种等。
6、营林类型:是指商品林、公益林以及以下的二级林种。
7、经营方式:是指林地、林木经营权的取得形式。
8、项目编号:旗县名称+年度+三位序号。
9、地类:根据项目所涉及林地类型填写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宜林地等。
评估建议书名称 | |
建议书用途 | |
项目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
林权证及编号 及发证机关 | |
林地现状 | | 土地利用类型 |
总计 | | | | 宜林地 |
树种1 | 树种2… | 树种1 | 树种2… | 树种1 | 树种2… | … |
面积(公顷) | 小计 | | | | | | | | |
国有 | | | | | | | | |
集体 | | | | | | | | |
个体 | | | | | | | | |
蓄积(立方米) | 小计 | | | | | | | | |
国有 | | | | | | | | |
集体 | | | | | | | | |
个体 | | | | | | | | |
| 森林类型 | | 营林类型 | | 经营方式 | |
其他资产 | | 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 | |
评估基准日 | |
评估建议书有效期 | |
价格评估机构名称、资质 | |
价格评估人员名称、资质 | |
森林资源资产 核查机构名称、资质 | |
相关的承诺函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由核准、备案申请方填写
受理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初审部门 意见 |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核准或备案 意见 |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