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林木补偿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局 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内林政字[1993]127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一)用材林每亩按六立方米出材量的价值补偿。珍贵树种的补偿费为一般树种的3倍。
(二)防护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
(三)经济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4——8倍。
(四)特种用途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10倍。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成林的树木、薪炭林和灌木林均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七)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