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林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局 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内林政字[1993]127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一)用材林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6倍。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6倍。
(四)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量的5倍。
(五)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者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2倍。
(六)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
(七)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的,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八)占用、征用森林经营单位的其他用地的,经占用、征用林地双方按实际情况协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