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鄂尔多斯市林业种苗站成立于1964年,属于参照公务员办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隶属鄂尔多斯市林业局,财政全额拨款,科级建制,编制8人,实有8人。
二、职能职责
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生产建设发展和规划;承担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林木种苗行政案件;承担全市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全市林木种子采集、贮藏、调拨、运输;管理林木种苗专项资金;承担林木引种和种质资源管理;林木良种选育、审核和新技术推广;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林木种苗调剂,林业种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三、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
(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公开01表)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183.28万元,收入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83.2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8.07万元,占总支出的37.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47万元,占总支出的3.54%;农林水支出101.83万元,占总支出的55.55%;住房保障支出6.91万元,占总支出的3.77%。
(二)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说明(公开02表)
2017年度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8.07万元,比2016年减少了9.42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6.47万元,比2016年增加了0.12万元;农林水支出101.83万元,比2016年增加了7.1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91万元,比2016年增加了0.14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相应类级功能科目)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3.28万元,比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增加了4.28万元,增加原因:今年新增了5万元的执检质法经费和人员工资调整及社保缴费基数增加。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该款项2017年度财政拨款预算68.07万元,比2016年减少了9.42万元。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费财政拨款预算54.49万元,比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54.20万元增加了0.2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3.58万元,与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相等。
2.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该款项2017年度财政拨款预算6.47万元,比2016年增加了0.12万元。
3. 农林水支出
该款项2017年度财政拨款预算101.83万元,比2016年94.66万元增加了7.17万元,,增加原因:今年新增了5万元的执检质法经费。
4. 住房保障支出
该款项2017年度财政拨款预算6.91万元,比2016年6.77万元增加了0.14万元。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公开03表)
工资福利支出94.2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职业年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商品和服务支出18.0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邮电费、差旅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6.02万元,主要包括退休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
(四)2017年度部门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公开04表)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183.28万元,收入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83.2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8.07万元,占总支出的37.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47万元,占总支出的3.54%;农林水支出101.83万元,占总支出的55.55%;住房保障支出6.91万元,占总支出的3.77%。
(五)2017年度部门收入预算总表情况说明(公开05表)
2017年度财政拨款(补助)预算183.28万元,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六)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情况说明(公开06表)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83.28万元,支出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83.2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2017年度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8.07万元,比2016年减少了9.42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6.47万元,比2016年增加了0.12万元;农林水支出101.83万元,比2016年增加了7.1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91万元,比2016年增加了0.14万元。
(七)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公开07表)
2017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八)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情况说明
2017年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其中:因公出国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72万元,公务接待费0.14万元,合计0.86万元,较2016年增加0.14万元。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咨询电话:858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