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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森林保险制度的讨论和研究方向
发布时间:2013-09-22     来源:      作者:

  据日本林野厅网站2012220日报道,201010月,日本行政改革会议提出取消森林保险特别会计。根据这一提议,林野厅于20112月成立了“森林保险制度研讨会”,讨论保险公司参与森林保险及其对策和如何维持国家的再保险功能。自研讨会成立以来已召开4次会议,并听取了保险公司和专家学者等的意见。2012124日,日本内阁制定了“特别会计改革基本方针”,决定2014年度中期取消森林保险特别会计。为此,林野厅要求尽快研究将森林保险移交给国家以外的实施主体,2012年度中期得出结论,2013年度中期进行制度改革。以下是历次研讨会的讨论要点和研究基本方向。
  一、净保费的计算
  1.净保费的计算方法
  论点:森林国营保险的净保费是以过去30年的平均事故率为基础计算的,但是对于气象灾害也和森林国营保险一样根据核定过去的损失数据等计算净保费,保险公司认为:①对于频率和规模迅速扩大的气象灾害以及发生间隔极长且损失巨大的火山喷发灾害,不能只根据过去3040年的数据计算净保费。②根据过去实际情况进行统计的方法,在数据掌握和基本修订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而且对超过观察期又再次发生灾害的评估不完善等,所以说森林国营保险的净保费计算方法不适于气象灾害。
  研究基本方向:成为移交对象的保险公司需要通过未来损失预测计算净保费,因此有必要进行自然灾害风险分析。
  2.自然灾害风险分析和未来损失预测
  论点:关于未来损失预测,保险公司认为:①为计算森林保险净保费的收费标准,在确保掌握气象灾害和火山灾害不同树种、林龄及地区发生的险情状态和损失状况等长期数据的基础上,分析气象灾害和火山灾害与树种、林龄及地区等之间的关系,同时有必要进行未来损失预测和最大损失额估算。②因为没有承担森林保险所必要的可信度高的风险分析方法,所以要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及其分类、制定能否承担保险的判断标准和未来损失额的定量化均有困难。③目前,日本没有关于森林假想损失额计算模型,新研发有很大困难。
  关于森林自然灾害风险分析,专家学者意见如下:①日本地形复杂,即使能够建立某种程度的狭小区域预测模型,要扩大到全国且保持分辨率不变需要庞大的劳力,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困难。另外,因没有积累森林受灾数据,要验证模型的可信度目前也有困难。②对于风灾、雪灾以外的森林国营保险投保对象气象灾害(水灾、冻害、干旱及潮水灾害),目前还处于灾害发生机理的研究阶段,远未达到预测的能力。
  研究基本方向:保险公司需要积累自然灾害受灾数据,以做到对森林自然灾害进行可信度高的风险分析。科学技术和保险公司可信度高的风险分析需要相互比对,同时还要研究应该如何积累自然灾害受灾数据等。
  二、再保险制度
  论点:“如何维持国家再保险功能的研究”是日本行政改革会议要点之一。关于再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保险公司认为:①每年发生的气象灾害和火山灾害损失状况有所不同,偶尔也有发生大规模灾害的可能性,因此在制度的稳定性上需要再保险制度。②民间再保险市场有可能发生“没有充分的资金进行再保险”和“再保险费高涨”等情况,从稳定再保险措施的角度看,需要国家的再保险。③为预防重大自然灾害,需要国家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再保险制度。
  研究基本方向:对于森林保险的再保险制度,需要包括国家在内的相关方等进行深入研究。
  三、森林保险业务的实施体制
  论点:在森林国营保险中,国家将保费的保管、收取和交纳国库等事务委托给了森林组合。对于建立受理以自然灾害为对象的森林保险实施体制,保险公司认为:①调查被保险对象的实际情况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为确定森林受灾发生日、确认受灾原因、损失认定及计算损失额等,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②为了与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森林组合合作,将代理店的业务委托给森林组合很有必要。③建立损失认定体制时,取得森林组合的支持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④保险公司委托森林组合进行损失认定,可能有碍于损失调查的公平性,所以实际操作有困难。
  研究基本方向:关于保险公司和森林组合合作的有效方法等,需要开阔思路进一步研究。
  四、森林保险的市场规模
  论点:关于森林保险市场规模问题,保险公司认为:①虽然估计市场规模不小,未来还会扩大,但实际上市场规模有缩小的趋势。②为了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市场规模越大越好,比如保费100亿日元的市场规模最好。③现在的市场规模还不能说大,但如果根据政府的地球变暖对策和森林林业再生计划等使森林价值得到提高,市场规模就有可能扩大。
  研究基本方向:随着森林林业再生计划的不断推进,只要加强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和循环利用,森林保险的作用就会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想要达到的市场规模,同时还要研究提高参保率的良策,以谋求保险公司制度的稳定运行。
  五、森林保险事业持续、稳定地运行
  论点:201010月的日本行政改革会议提出森林国营保险移交给国家以外的主体,农林水产省认为前提条件是“保险事业能够持续、稳定地运行”和“不能再增加森林所有者(被保险者)的负担”。对此,保险公司认为:①民间保险公司为了确保适当的利润,有时候会按照保险合同的损害率等提高保费水平或谢绝参保。此外,将来也有可能改变该保险商品的承保方针或者停售。②作为股份公司需要尽到向股东分红的责任,对商品的重新估价、保险费率的上下调整等,需要根据情况进行研究。③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好将来是否可以“变更保险商品内容”、“重新估价销售保费”甚至“停止商品销售”等,在农林水产省提出的2个前提条件下,很难参与销售森林保险。
  研究基本方向:关于农林水产省提出的2个前提条件,根据国家再保险制度等措施,可以考虑一定程度的担保,所以净保费计算方法、提高森林保险参保率和再保险制度等都需要研究。关于“不能再增加森林所有者(被保险者)的负担”这一前提条件,需要从2方面进行研究,一是森林国营保险也可以定期重新估价保费,但宗旨是移交给保险公司后保费不能大幅提高;二是作为保险公司,需要在通过预测未来损失等计算出保费水平的基础上,再确保适当的利益。
  六、今后研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今后的研究中,对于森林自然灾害适用保险的难度和森林保险的作用等的研究十分重要。
  1.应用“大数法则”有难度
  保险公司一般应用“大数法则”计算净保费率,即收集大量的数据,用统计方法进行分析,最后得出合理、稳定的保险费率。在森林国营保险中,从作为补充对象增加了风灾等气象灾害的1961年起至今的50年里,每年对风灾的保险最多的年份高达9000件,最少只有3件,差距非常大。但是,过去50年里风灾总次数与建筑物着火约5万次相比是非常小的。
  像这样有关森林自然灾害的风险,即使收集数据进行统计也难以预测,可以说应用“大数法则”有一定的难度。
  2.巨额损失
  强台风登陆有时会涉及大范围地区,也给森林造成巨大损失。例如1991年有3次台风相继登陆或逼近,以九州为中心的30个都道府县的森林受灾,民有林的损失额高达1300亿日元。
  在气候变暖不断加剧的今天,预计夏季的降水量及暴雨天数、强台风登陆次数等都将会增加。因此,有关森林自然灾害的风险今后有可能进一步加大,自然灾害将对森林造成巨额损失。
  3.对森林活立木的专业判断
  树木是生物,所以受灾后有时候即使没有枯死但也不能再恢复,成为“不属于生理上的活立木”,也有时候虽然发生倒伏但通过常用的林业手段进行养护,立木“有可能恢复”。前者“不属于生理上的活立木”列为损失补充对象,而后者“有可能恢复”的立木则被排除在损失补充对象之外。因此,必须根据专业知识对森林进行损失认定。
  4.森林保险的作用
  根据200912月制定的森林林业再生计划,2011年作为“森林林业再生元年”,4月修订了森林法,7月修改了森林林业基本计划,在重新审视以往政策之后开始了新的征程。随着不断努力,今后森林的价值将会得到提高。此外,日本遭遇了“3.11”大地震及其后的集中暴雨和台风灾害,如果地球变暖加剧,今后还有可能发生不曾有过的异常气候导致的森林灾害。
  森林是日本宝贵的可再生资源,通过发挥森林具有的国土保全、水源涵养、防止地球气候变暖等多种机能可以实现国泰民安,森林作为木材等林产品的供给源与地区经济密不可分。林业在森林发挥多种机能和为山村创造就业机会方面也发挥了极大作用。
  森林保险作为持续开展林业生产活动的安全保障,是森林所有者预防灾害的一个有效手段。今后,随着森林林业再生计划的进展,森林保险的重要作用将会更加突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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