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13〕11号
近期,全市范围内气温迅速回升、风大少雨,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居高不下。由于烧荒烧茬、祭祀烧纸、野外施工用火、过路司乘人员随意丢弃烟头、高压线路放电等原因,各旗区已发生多起森林草原火灾,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8日日起,对全市森林草原区域实行防火戒严,严禁野外吸烟、随意丢弃烟头、上坟烧纸、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区边缘、林草结合部、草原草地上烧荒;严禁农耕地烧茬。确需野外勘探、施工作业用火的,必须经旗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4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规定,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防火责任,全面排除各开发区(园区)、野外生产作业点、旅游景点野外火灾隐患,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电力部门要全面排查野外输电线路的火灾隐患。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全面清除公路两侧枯枝枯草。
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地块。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有关单位、嘎查村要深入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各公路收费站要对过往车辆的司乘人员开展防火宣传教育,严禁司乘人员向外丢弃烟头、火种。车辆驾驶员、随车人员均为防火责任人。
四、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林区草原用火、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或故意纵火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8日
主送: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
(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驻军部队,纪委,法院,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各人
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