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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益林管护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5-07-22     来源:      作者:

鄂财农发〔2013〕192号

(2013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益林管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公益林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林天发〔2012〕33号)、《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1〕117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0〕57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鄂尔多斯市公益林管护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公益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细则》中未涉及到的管护内容一律遵照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林天发〔2012〕33号)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公益林管护对象为依法纳入鄂尔多斯市境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益林管护工作,并在市林业局领导下审批年度森林管护实施计划。
        第五条 旗(区)林业主管部门、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建公益林管护机构,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组织实施公益林管护工作,并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六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旗(区)、乡(镇、苏木)、村(嘎查)和护林员组成的公益林管护体系,并完善公益林管护制度。
        第七条 国有林、集体和个人所有地方公益林采用专职护林员为主体的管护形式;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由林权所有者负责管护,如果林权所有者无力承担管护责任或不履行管护义务,由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聘用专职护林员实施管护。
        第八条 在自愿的基础上选用专职护林员,坚持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原则。国有林护林员要优先聘用国有林场(站)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地方公益林护林员由乡(镇、苏木)、村(嘎查)推荐,旗(区)天保工程管理部门审核、聘用。
        第九条 公益林管护效果列为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管护责任


        第十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益林管护机构建立情况。
        (二)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三)公益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四)公益林管护设施完善情况。
        (五)公益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六)公益林管护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七)护林员业务培训、巡护日志记录情况。
        第十一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主要责任:
        (一)负责公益林管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整合森林公安派出所、基层林工站等森林管护力量,积极协调并充分调动乡(镇、苏木)、村(嘎查)参与公益林管护的积极性,完善公益林管护体系。
        (二)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划定管护地块和管护小班,护林员管护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000—10000亩,护林员工资(含社会保险)原则上不低于当地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负责护林员的资格审查、聘用、管护合同(协议书)签订、监督、检查、验收、考核、奖惩、辞退,工资信息审核和发放等工作。
        (四)加大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单、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益林管护的重要作用。
        (五)在公益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管护牌(碑)和警示标识,标明管护面积、主要树种和责任人,同时标注森林公安值班电话、森林防火值班电话,森林病虫害防治值班电话。
        (六)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设备。
        (七)对专职护林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到一年一聘一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上岗证,持证上岗;对林权所有者护林员加强走访宣传,做到一年一访一宣传,宣传公益林管护政策法规,增强其护林意识,提高护林能力。
        (八)建立完整的公益林管护档案,有关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同时建立公益林管护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电子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数字化。
        (九)在确保不降低公益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林权所有者和公益林管护人员依法科学开发利用公益林林下资源。
        (十)统一配发护林员胸牌以及防火、森防、巡护记录薄等必要工具。
        (十一) 每年3月底前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局报送公益林管护年度实施计划,11月底前报送公益林管护年度总结。
        第十二条 乡(镇、苏木)、村(嘎查)主要责任:负责护林员的资格初审和推荐;对护林员姓名、联系方式、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要求等内容予以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参与护林员季度考核。
        第十三条 护林员职责:
        (一)宣传公益林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发放公益林管护宣传资料。
        (二)制止盗伐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等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四)及时发现并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及时发现并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收购或出售野生动物、毁坏或偷盗工程标志设施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六)及时发现并制止偷牧乱牧现象,严格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
        (七)佩戴胸牌上岗,每月巡护不低于22天。
        (八)认真履行巡护职责,如实填写巡护记录。


第四章 管护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益林管护费包括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和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支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和集体、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费和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费。
        第十五条 天保工程国有林管护费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发放额度不低于当年森林管护费总额的70%,剩余部分用于公共支出。
        公共支出包括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护林员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车辆燃油和维修费等。
        相关设施建设维护费主要用于管护设备的修理、网围栏建设及维护、管护站房的建设和维护、管护宣传牌的建设和维护、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等。
        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购买与森林管护相关的配套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护林员管护装备、管护站办公设备、管护站房内基本生活配套设施等。
        第十六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全部用于护林员的工资,不得以补偿形式发放。护林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可从该项森林管护费中统筹3%—5%用于护林员奖励工资。
        第十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资金的使用严格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0〕576号)执行。
        第十八条 采用一卡通支付方式,按季度发放护林员工资,按年度执行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森林管护费要严格做到专户存储,专户直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截留、挪用、挤占、强行划转或抵扣。

 
第五章 护林员考核


        第二十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护林员考核工作,乡(镇、苏木)参与集体、个人所有地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护林员季度工资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和辞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护林员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结果在80分(包括80分)以上的为合格,全额兑现本季度工资,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予足额兑现本季度工资,视情节扣发本季度工资的10%—50%。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1。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积极探索优秀护林员奖励制度,逐步建立公益林管护的奖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优秀护林员评定范围为专职护林员,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平均分在95分以上者有资格评选优秀护林员,旗(区)天保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评定。
        第二十五条 旗(区)对工作积极、管护效果突出的乡(镇、苏木)可设定单独奖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本季度工资,解除聘用。
        (一)长期脱岗。
        (二)不能胜任公益林管护工作。
        (三)不能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野外违规用火、盗伐林木等情况,或发现了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报告),造成公益林资源严重损失。
        (四)管护区内偷牧乱牧严重,造成林木不能正常生长,公益林资源损毁。
        (五)管护区内林地被侵占,未及时报告,造成公益林资源严重损失。
        第二十七条 护林员监守自盗,造成公益林资源严重损失的,扣发本季度工资,解除聘用,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林权所有者护林员有公益林管护和抚育的责任,对因公益林管护或抚育失职造成公益林损毁或减少的,扣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管护工资。林权所有者护林员考核参照专职护林员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职护林员管护协议书参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林天发〔2012〕33号)执行;林权所有者护林员管护合同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0〕576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鄂尔多斯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公益林管护人员季度和年度考核评分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