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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      作者:

鄂尔多斯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1.1 编制目的

   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控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与发展,提高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减轻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湿地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应急是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1.3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保证不发生或少发生破坏生态安全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促使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工作步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4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聚众盗伐、滥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的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的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动植物的事故。

   (4)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纠纷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坚持职责明确、部门协调、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防处工作原则。

   1.6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生态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三级: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I级、Ⅱ级和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分级颜色分别为橙色、黄色和蓝色。

   1.6.1 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或幼树50000250000)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故。

   (3)非法改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自然状态,导致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市或跨市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6)国家林业局、自治区和市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2 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600立方米(或幼树30000)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3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60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改变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自然状态,导致其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破坏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 5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1.6.3 Ⅲ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300立方米(或幼树10000)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亩以上的事故;

   (3)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 2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2.1 领导机构

   成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配合自治区处理本市I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直接负责领导全市Ⅱ级以下的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各旗(区)Ⅲ级以下的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国土、建设、林业、农业、环保、监察、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森林公安局、森林资源管理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和以上单位抽调。

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自治区和我市有关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各旗(区)制定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部署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发布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

   各旗区设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配合自治区和市处理发生在本旗区的I、Ⅱ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直接负责领导发生在本旗区的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旗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国土、建设、林业、农业、环保、监察、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森林公安分局、森林资源管理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和以上单位抽调。 

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市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建立本旗区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本旗区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发生在本旗区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的指挥和处理;向市重大林业生态事故领导小组和旗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的预警、应急和处置等情况。

   2.2 办事机构

   市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接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生态事故应急的命令、指示和各旗区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生态事故的报告、信息;传达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协调系统内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组织指导各应急分队和各旗区应急工作;拟定应急预案、记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起草应急工作总结;负责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组织应急工作各种保障措施的落实;建立生态事故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完成生态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森林公安局,局长任主任,成员由各有关科室、单位领导组成。各旗区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参照以上要求,结合本旗区实际自行确定。

   2.3 现场处置组

   现场处置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从有关科室、单位调集人员组成,受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

   2.4 信息联络组

   信息联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有关科室、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应急办公室。

   2.5 后勤保障组

   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后勤保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有关科室、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联系组织供应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生态事故应急工作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各旗区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建立相应的现场处置、信息联络、后勤保障、专家咨询等机构或队伍。

   2.6 参与部门

   为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及时得到有效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国土、建设、林业、农业、环保、监察、宣传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共同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的物资供给、经费支持、林区稳定、责任处理、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三章 预防预警

3.1 预防措施

3.1.1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

  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意识,为防止和减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3.1.2 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

   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各旗区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全面数据和相关信息,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和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1.3 强化重要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重点加强天然林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林业行政管理机构和森林管护队伍,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3.1.4 及时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

   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定期组织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秩序。

   3.1.5 畅通生态事故发生和发展信息报告渠道。

   建立从自治区到市、旗区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下级向上级随时报告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破坏事故。设立举报电话,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的畅通。市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办公室电话:8580110

   3.2 预警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和各旗区建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广泛、准确地掌握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故的信息,当接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有关生态事故的信息时,生态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尽可能详尽地了解事故的地点、种类、性质、损失等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和等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批示,向事故发生地发布预警信息,部署开展事故真伪调查和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3.3 预警发布

   达到I级标准的重大林业生态事故,为橙色预警;达到Ⅱ级标准的较大生态事故,为黄色预警,达到Ⅲ级标准的一般生态事故,为蓝色预警。I级重大林业生态事故预警上报自治区发布,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由市级发布,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由旗区发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

   一一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上报自治区,启动应急预案,向国家报告情况。

   一一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市应急预案,向自治区报告情况。

   一一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旗区应急预案,向市报告情况。

   4.2 现场处置

   (1)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转为突发生态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配合自治区现场处置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组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12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应急办公室,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3)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演变过程、损失规模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

   (4)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包括: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突发生态事故现场处置组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5)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一切可调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 通讯联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各有关方面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联络畅通,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把数据和图像信息及时发送指挥部。

   4.4 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生态事故的有关信息。同时,明确各部门、突发生态事故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至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

   发现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应急办报告,应急办在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及时向新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事故处理的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同时,报告参加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和工作情况;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4.5 新闻发布

   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应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于复杂事故,应根据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发布;对灾害造成损失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Ⅰ、Ⅱ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应急办研究和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Ⅲ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所在旗区应急办研究和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报经旗区人民政府审定。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应急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毁坏资源处置

   对乱采滥挖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能够在原地复植的,尽量在原地复植;对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要全力救护,使之尽快回到原来的栖息地;对已破坏林地、湿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使之尽量恢复原状;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5.2 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和补偿请求的意见和建议。

   5.3 保险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5.4 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生态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查找原因,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要保证处置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所需的财政经费,同时要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事故或灾情,为受害地区的生态恢复和经济损失补助争取财政的支持。

   6.2 装备保障

   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通信保障

   市、旗区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4 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重点工程管理机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单位,以及各级森林公安队伍、林政管理队伍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等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理的责任和义务。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应急指挥机关的调遣,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6.5 技术保障

   市、旗区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在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在市林业调查设计队建立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随时提供技术支援。

   6.6 培训与演练

   要加强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同时,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第七章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报告及时,避免或减轻了事故损害,以及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2 预案的制定、批准和修订

   本预案由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市人民政府通过后实施。根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趋势、特点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7.3 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