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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29     来源:      作者:

   为适应新时期国土绿化事业的发展要求,根据《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规范和完善自治区绿化评比表彰机制,发挥评比表彰的激励效应,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国土绿化事业,加速自治区国土绿化进程,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评选原则

   (一)坚持与时俱进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新时期国土绿化的任务及特点,不断完善绿化先进典型的评比表彰机制、奖励办法、评选条件和标准,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绿化评比表彰活动的评选要求、条件和标准,公示被推荐单位和个人的事迹,接受公众监督。

   (三)坚持逐级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评选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工作,并逐级申报和推荐。

   (四)坚持高标准、严把关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评比条件、标准和办法,进行全面衡量、比较、选优,确保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评选项目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组织开展两项绿化评比表彰活动。

   (一)每年开展一次“绿化模范单位”评比表彰活动。

   (二)每年开展一次 “内蒙古绿化奖章”评比表彰活动。

   四、评选条件

   (一)绿化模范单位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国土绿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已获盟(市)或部门绿化以及相关方面的荣誉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绿化模范单位”评选。

   1、领导高度重视绿化工作,有相应的绿化管理机构和人员,有稳定的资金投入。绿化保护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2、绿化宣传教育普及,员工绿化意识强,对绿化重要性知晓率达95%以上。积极组织参与义务植树活动并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0%以上。

   3、单位总面积在20000㎡(30亩)以上,单位绿化整体规划科学,乔灌花草配置合理,景观效果好。

   4、单位庭院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绿地率达35%以上,无绿化死角。工矿企业绿化覆盖率在35%以上,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需建设有防护林带,且环境保护措施完善,环保工作达标。

   5、重视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和古树名木的保护,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毁林或破坏绿地事件。

   6、有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或主动承担绿化任务的单位,成活率、保存率均达到自治区相关标准。

单位总面积在30000㎡(45亩)以上,绿化覆盖率达50%以上,绿地率达40%以上且林木绿化覆被率在30%以上的单位,可根据情况授予特别荣誉称号。

   (二)内蒙古绿化奖章评选条件

   遵纪守法,热爱国土绿化事业,已荣获盟(市)或部门“绿化先进个人”及相关荣誉称号的社会各界人士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参加“内蒙古绿化奖章”评选。

   1、从事防沙治沙、营造林工作,对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土绿化做出突出贡献者。

   2、从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在防止和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垦乱占,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森林草原病虫害,保护城乡林木、绿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林业产业化建设与发展过程中,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4、在国土绿化事业中注重科技应用及新技术推广,或在绿化科学研究、资源监测规划、种苗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5、注重国土绿化宣传,以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文艺创作和演出等形式对促进生态文化建设有突出贡献者。

   6、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对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做出突出贡献者。

   7、社会各界人士自发造林或以捐赠绿化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关心支持自治区国土绿化事业,有突出贡献者。

   对在推进国土绿化、组织开展绿化活动中思路创新、效果明显,影响特别巨大,具有普遍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可根据情况授予特别荣誉称号。

   五、评选程序

   “绿化模范单位”评选实行申报制。“内蒙古绿化奖章”评选实行推荐制。

   推荐申报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旗(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组织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盟(市)或部门推荐。盟(市)或部门再组织对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审,并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推荐对象,同时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推荐。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和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检查,对推荐的个人进行审查。经检查审查合格的报请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审批。

   六、奖励方式

   “绿化模范单位”、“内蒙古绿化奖章”由自治区绿化委员会颁发奖牌、奖章和荣誉证书。“内蒙古绿化奖章”获得者由其所在单位或本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七、组织领导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成立“绿化评比表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评比表彰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沟通协调、资格审查、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八、本办法由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